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成为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国际化视野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应控制在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指“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大学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专业前30%;
(四)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
(一)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综合测评成绩学年排名有过后三分之一记录的;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不能参评的情形。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
(一)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省级以上“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二)获得政府部门或专业权威机构主持的省级专业竞赛二等(或银)奖以上、国家级三等(或铜)奖以上;
(三)获得国家部委、省教育厅、全国或省共青团等主办的文体竞赛项目三等奖(或铜奖)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CN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主持人身份获得知识产权者;或担任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团队负责人;
(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
(六)在学校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六条 在校期间有其他特别突出的表现或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校奖助学金综合评定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个人总结和班级评议的基础上进行;
(二)各学院要对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初审,并提交学校奖助学金综合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校向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学院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授予“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本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综合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颁布时间: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