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促进各项资助政策落实,有效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在我校就读,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是学校对学生困难程度的综合评定,其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学校推荐各类资助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请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进行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其职能由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承担,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本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和有关老师等担任成员。
年级(或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并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学生:
1、家庭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
2、父亲或母亲无稳定的工作岗位、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者。
3、家庭特别困难,本人能服从勤工助学安排,但参加勤工助学后生活仍然困难者。
4、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是本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学生:
1、长期靠政府或社会资助者;
2、父母一方去世,且父母原所在单位不能提供学习、生活费用,学生本人又得不到直系亲属有效资助而无法完成学业者;
3、家中遇到重大变故或家乡严重受灾,造成家庭生活相当困难,影响正常学业者;
4、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第一次申请认定需要填报《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厦门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结束前,学校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布置本学院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开展新学年认定工作;二级学院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收集《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条件和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将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学生工作处将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汇总上报学校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如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征得其意见后予以更正。师生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结果有异议,可向其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对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复审。二级学院应当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工作处还将不定期组织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进行随机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对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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