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学校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授权监察审计处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1、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2、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3、申诉人未按本规定第十条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过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
4、若申诉人遇到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以至于逾期的,须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诉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2、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3、自行组织调查;
4、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即是复查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情形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本人签收,或根据申诉人在申请书留下的通信地址邮寄并校内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内,除开除学籍外,不停止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监察审计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 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