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陈巧玲      发布时间:2014-09-03

厦门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资助国家指令性招生专业计划内,在校被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开支。

2、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3、贷款申请不超过学制期限,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与其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相同,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新生学年一次申请,集中办理,一次授信,分次发放。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3、生活俭朴,无高档或不良消费行为;

4、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把申请助学贷款的行为通知本人家庭;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贷义务;

6、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见证同学和见证老师的身份证及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复印件;

3、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开具的贫困学生证明材料;

4、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程序

1、各二级学院初审、公示,将初审结果与有关材料报送学校。

2、学校审核,并将申贷合格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送交经办银行。

三、贷款发放

原则上经办银行每学年初将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第二学年开始的各年贷款续放必须满足:最近一学年不及格科目不超过1门,由银行全面审核学生情况通过后划款。

四、贷后管理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学校将通知经办银行,且借款学生需还清贷款或与银行签订必要的还款确认计划,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辍学、休学、退学、转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等学籍变动的;

4、学习不刻苦,成绩不合格,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二)在办理毕业手续之前,借款学生需在离校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信息采集等手续。学校将贷款未结清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及告知家长。

(三)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学生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截止时间按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未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四)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在未还清贷款前,要积极与经办银行保持联系。对于3个月以上不履行还款合同或者恶意违约的学生,学校和经办银行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敦促其履行。

(五)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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